?。?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八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鸱蓊~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該日常機構召集;該日常機構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鸸芾砣宋窗匆幎ㄕ偌蛘卟荒苷偌?,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四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八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第八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的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公告?! ?/p>